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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取走妻存款 丈夫被判诈骗罪

2006-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7月31日,云南省富源县陈某与妻子万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万某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老家。9月26日,经万某老家所在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万某带回存款中的14万元由双方平均分配,余下3.5万元为儿子小新的抚养费,由万某代管。11月26日,陈某伙同殷某用万某

的假身份证到银行将万某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

法庭审理中,陈某以支取合法夫妻的共同血汗钱属于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法院审理认为,案款存入银行后在所有人万某支取前属于银行的公有财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及带领殷某挂失并取转走涉案款,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未解除等情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人民法院报》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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