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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婚纱照我作主

2006-07-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照片删除也要付钱?

2005年9月,新婚之前的蒋志刚、张新菊专程从云南丽江赶到昆明拍摄婚纱照。他们花了两天时间,几乎跑遍昆明所有影楼,最终敲定在昆明市内一家规模较大的婚纱摄影公司拍照。他们选中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并在一份《摄影预约单》上签了字;次日,摄影师

共为他们拍了210张婚纱照。

3天后,他们从210张照片中精心选出46张样片进行加工制作。这时,蒋志刚突然想到了剩余的164张照片,“这些照片不是不好,我们都很喜欢,在挑选时好几次拿不定主意。最后我提出,能不能把这些照片都拷贝带走。”

但影楼负责人把手一摊:剩余的照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这已经在《摄影预约单》里做了规定;要照片可以,必须以每张30元的价格购买。

“那么,删除总可以吧?”张新菊说。对方的回答是,顾客要求删除也必须支付每张30元的费用。

“这明明是我们的照片,所有权是我们的,我们已经付了4800元,怎么就变成了影楼的?”蒋志刚百思不得其解。

这家影楼态度强硬。他们说,这是昆明婚纱影楼业内的“行规”。不仅仅是昆明,全国各地的影楼一概如此。

手握“预约单”影楼胜诉

协商、谈判毫无进展。蒋志刚们找到了昆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消协的协调仅仅让影楼同意把每张照片的价格降到20元。蒋志刚一怒之下把该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164张数码照片的存储资料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12778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蒋志刚和妻子在一审中败诉。负责一审的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上的签名表明原告认可了相关内容,这个约定应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让原告选走46张照片,这并没有侵害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审:影楼败诉

蒋志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并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已无法返还给蒋志刚,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妇女报》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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