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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者知情权不可“忽悠”

2006-07-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56岁的退休工人郭朝斌,6年前查出患有糖尿病。

2005年9月初,郭朝斌患感冒,血糖出现波动。他到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时,接诊医生检查后告诉他,“应该抓紧住院,做更换胰岛素治疗。”

两天后,郭朝斌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医生却将他推荐给了徐州某药厂新药科研组,称该厂研制的一款治疗糖

尿病新药,对他应该有效果。听到不仅是免费的,而且还可获赠价值不菲的礼品,郭朝斌同意了。

接下来,郭朝斌被安排做受试前的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尿蛋白为2+,这说明他的肾脏有问题,但其本人却看不懂这一结果。随后,医生将一份《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交给了他,“同意书”上写有参与研究的风险、有可能获得的受益等等,此时郭朝斌才隐隐约约地知道是让他试药。在先交了500元押金后,他得到药厂一只血糖测量仪。

从9月29日起,郭朝斌按要求停下原来服用的药品,正式开始试用新药,但当郭朝斌咬紧牙关坚持按规定要求完成了13周的新药试验后,不仅病情没有好转,血糖没有控制,还出现了身体浮肿、下肢无力、双侧腰部酸痛等不适。

2006年1月郭朝斌先后两次到上述“三甲”医院就诊,确诊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

今年2月,郭朝斌于将医院及徐州某药厂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

6月2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被告医院在试药过程中侵犯了原告郭朝斌的知情权,判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药厂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制日报》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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