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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官死刑有违社会伦理

2006-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倡议”,一经发表即在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作为支撑废除贪官死刑理论最重要的前提性依据是,“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引渡合作当中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打击外逃贪官以及对腐败活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废除贪官死刑的确在法

理上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在我们的反腐制度并不十分完善或者还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为了引渡外逃贪官而宣布对贪官免除死刑,很容易受到“沙滩上建楼房”的诟病,有舍本逐末之嫌。

文化传统对法律制度的决定作用恰恰显示于此。在信奉基督教的西方国家,对彼岸或者来世的诅咒,要远胜于现实的某些惩戒。由此导致了在他们的文化传统中,死刑并不是一种最高、最有效的惩戒方式,反倒是对灵魂的惩罚和救赎,是更好的出路。而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反的是,我们的文化传统更注重现实的惩罚。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路径下,哪怕是完全相同的法律理论,都会受到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制约,而产生大相径庭的实际效果。这样,与其在法理上进行大跃进式的“一步到位”,倒不如从社会伦理文化上着手,寻求惩戒贪官的本土资源,这才是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保持生命力的有效途径。(《中国青年报》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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