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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事二罚”引发法律纷争

2006-07-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龙王洞属张家界旅游核心景点之一,目前由张家界万龙旅游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

为了争取更多客源,万龙公司分别以低于门票价格59%、75%的优惠幅度向旅行社销售了10多万张门票,结果被张家界市物价局查获。因为违反了有关优惠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门票价格20%”的规定,并且在2006年3月30日张家界物价局

检查时,龙王洞售票窗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06年5月31日,市物价局对万龙公司下达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万龙公司表示接受。

之后,张家界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以万龙公司将高额回扣返还给旅行社和导游,从而购成商业贿赂为由,对万龙公司作出罚款19万元的决定。对此,万龙公司认为龙王洞景区只违反了政府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的规定,并不构成商业贿赂,因而拒不接受。

7月4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召开听证会。

工商部门指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万龙公司代理人辩称,这都属于万龙公司给予的价格折扣,并不是回扣。而且,这些费用用于旅行社对龙王洞的市场推广,属于龙王洞的间接市场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这一原则,由于规定得过于概括,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很多理解争议和偏差。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法律条文的模糊含混为自己争取权力。“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现实中就面临窘境。  (《法制日报》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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