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十元旅游获高额赔偿

2006-07-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0岁的孙老太太家住北京丰台区长辛店镇。2004年8月27日,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到北京北宫森林公园和青龙湖公园旅游,孙老太太在交纳10元费用后参加了此次活动。在旅游团由北京北宫森林公园前往青龙湖公园的路途中,因所乘坐车辆颠簸,孙老太太自座位上颠下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

残程度为九级。随后,孙老太太把旅游组织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民委员会在收取原告的费用后,负责组织活动,活动期间的车辆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向原告提供,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对此后果应承担赔

偿责任。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负有指导的义务,故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判决,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孙老太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7万余元,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庭周末报》7.13李力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