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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两年后上交也是受贿

2006-07-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时任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担任专案组长,负责侦查特大涉黑案嫌疑人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答应马献洲将另一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求,收取马献洲委托郝洪山送的现金

10万元。2003年,调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杨拥军将该笔款项交给了刑侦大队内勤保管。同年6月,郝洪山被刑拘后,向检察机关供认了向杨拥军送钱的事实。

最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杨拥军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中,被告人杨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拥军于2001年收取10万元现金,后主动上交,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认为,杨拥军收款当时并未向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在时隔2年已调离原单位的情况下,才将该款以案件款的名义交单位保管,因此,足以认定其在收款的当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检察日报》7.16李钧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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