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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隐私不得散布

2006-07-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女士有了婚外情,张大妈知道后,她在与小区里的大婶大妈们一起闲聊时多次说起这件事。无奈之下,刘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对张大妈处以400元罚款。请问:为什么张大妈散布的是事实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练立鑫

律师解答:

《治安

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散布他人的隐私即使全部符合事实,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中,刘女士有婚外情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也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而张大妈把刘女士的隐私向外散布,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还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妇女之声报》7.17-23林子 谢泽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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