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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自家地下文物一样犯法

2006-07-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吴某家住辽宁省义县头台乡镇。前几年,他家后山坡被划为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后,经常有人约他一起去山上挖化石卖钱,都被他拒绝了。

2005年10月,吴某拿着铁锹到自家的猪圈起粪。当他挖到土层的时候,感到碰到了一块硬东西,出于好奇,他就又用铁锹往下挖了几下,于是一块1平方米左右的石板露了出来。没有想

到,打开的石板让吴某惊呆了,这正是人们千方百计到处寻找的“潜龙”化石,而且是一只姿态优美的“潜龙”化石。第二天,他便以1万元钱的价格把化石卖了。

日前,辽宁省义县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被告人吴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我国法律规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属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现了在国家禁止的化石保护区范围内挖掘化石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在自家盗卖古生物化石,一样触犯法律。

(《工人日报》7.17侯志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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