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唐某到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后,该公司为唐某开立了工资账户,并办理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唐某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但吴某只是签名领取了唐某工资卡的软卡,而没有领取硬卡的记录。2005年11月,唐某发现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用硬卡取走,便把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唐某4300元。
(《文汇报》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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