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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请律师须自我保护

2006-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年,上海闸北区李老伯因子女侵占房屋产权,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该房屋的市场价为60万元,他付了律师2.9万元代理费,3000元办案费。

官司虽然赢了,但事后李老伯看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算,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根据这条标准计算,律师费应该最多为9000元,李老伯觉得律师多收了2万元,便到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然而,根据他与律师签订的服务合同,收费是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没有写明按国家指导价的规定执行,所以他想要回多支付的钱是不太可能了。

其原因是,《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指导价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李老伯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根据指导价格的规定执行收费时,才能要回多付的钱款。

一位法学专家直言不讳地说:“事实上,现在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主要还是从商业利益出发的。”据分析,老年人之所以会成为“盘剥”对象,除了他们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知之不多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办事心切和不敢与律师较真的心理障碍,生怕和律师讨价还价会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有关专家奉劝老年人聘请律师不要操之过急,还是应当“货比三家”,对收费问题和办案大致过程尽量问清楚,搞明白,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遭到损害。(《上海老年报》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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