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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局长天价索赔

2006-08-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人民日报》8月8日报道,江西上饶市广丰县一农民,驾驶货车剐坏了广丰县建设局局长私宅外墙的几块瓷砖,在县交警大队调解时,竟被要求支付事故鉴定费、赔偿费共4000元。

报道称,事故发生后,该农民提出愿意赔偿500元了结,而局长夫人提出该私宅造价170万元,500元不足以补偿其损失,遂向县交警大队报案

,交警大队作出上述处理意见,并暂扣该农民的货车。据称,所造成的损失已达数千元。

农民驾车肇事,伤人房屋,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这种单纯的民事纠纷中,法律的作用无非两点,一是终止伤害的继续发生,二是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赔偿被害方的实际损失。就本案而言,无非赔偿那几块被划伤的瓷砖而已,其余的所有处理都应视为过度。

建设局长和其家人所提出的非分要求、所采取的过分手段,除了基于权势而形成特权意识,和轻民、贱民思想之外,无法找到其他解释。而面对建设局长的非分要求,县交警大队和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竟没有人根据基本的常识,提出不同意见,反而配合其要求,以制度、法律的名义,完成了一次对百姓权利的围剿。

坦白地说,在与权势者发生冲突时,百姓是做好了受一点欺负的心理准备的。但他们一定不曾想到,建设局长对百姓开出的权利“溢价”尚不满足,非要更尽兴一些不可,而且还能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合法”支持。(《北京青年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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