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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理由应充分

2006-08-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家林业局原定于8月13日首次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引起各方强烈关注。

应该承认,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一般公众和舆论很难就此作出正确的是非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拍卖除了形式的公开,还必须给以充分而公开的理由,说服公众相信“猎杀正是为了保护”才行。遗憾的是,国家林业局官员迄今为止给

出的理由,难以说服公众。

国家林业局官员在列举公开拍卖狩猎权的好处时,曾举例称,“一个县政府的干部,一个冬季就能猎杀8至15头盘羊,数十万美元,就被他们招待出去了。”言下之意,盘羊由县政府干部偷偷地杀,不如外国狩猎者公开地杀,国家还能坐收数十万美元收入。但是,卖钱不是野生动物的最高价值,公开也不是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最高要求,对野生动物给予有效的保护,才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更高职责所在。

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款称,“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才允许猎捕,林业局官员以此作为支持此次公开拍卖狩猎权的合法依据。但此次拍卖中,15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作为“指标”被列入拍卖对象,其理由是相对于6000头的保有总量而言,减少15头也不足以威胁其种群。于是,《条例》中“必须猎捕”的最高要求,被“可以猎捕”的最低标准所取代。但这与以猎杀手段“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着本质的区别。

8月11日,国家林业局发言人宣布,为了更有利于社会与舆论监督,完善拍卖条款,该项拍卖延后,今后择机进行。舆论暂时说服了政府。但愿延后的结果,不是让政府部门放弃“阳光”重新回到“暗箱”,也希望再次拍卖时,公众的疑虑能得到解释。(《北京青年报》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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