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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的保险

2006-08-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意外身亡 亲人难平悲痛

32岁的张建辉曾是河南省许昌市一家造纸厂的电工,2005年9月20日,他像往常一样对车间里的一台电机进行维修。当时电机出了故障,却没有挂安全警示牌,而张建辉以为电机修好了,就启动了电机按钮,结果强大的电流将他击倒在地,不幸身亡。当地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鉴定认为,事故主要原因是这家造纸厂安全措施不到位。

出事后,厂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测算,张建辉的家属可以获得12万元赔偿。但张家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所制定的赔偿标准是最低的,希望厂家能够根据实际状况多赔一些。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张家20万元,张家人以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不明不白 保险金哪里找

赔偿金很快到位。但事情过去了半个月,张家人忽然听说这家企业在张建辉去世前总共掏了1万多元钱,给全厂100多名职工投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约定,如果哪位职工意外死亡,他们的家属就可以获得4万元保险金。

张家人认为,张建辉意外触电,理应得到这笔保险金,但是厂方从来就没有向他们提及过。对此,厂方解释说,他们已将那笔保险金预付给了张家。因为4万元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之后才能支付的,而造纸厂为了尽快把事情解决,让家属得到安慰,就提前预支了这4万元保险金,并且在此基础上又追加了1万元。

为了证明支付了这笔钱,厂方拿出了他们和张家签署的赔偿协议和张家出具的3张现金收条。令人惊讶的是,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是15万元,但是张家人给厂方出具的3张现金收条的总额是20万元。厂方说,多出的5万元的收条就是他们预付保险金的收条,但张家人并不认同。

张家承认他们确实收到了20万元的赔偿金,但协议之所以只签15万元是当时厂方给他们做工作,担心以后再出事故,别人会攀比,要求在协议中少签一些,所以这5万元就没有签进协议。

4万元保险金 厂方该领吗

几经周折,张家人打听到,这笔4万元保险金还在保险公司,他们准备直接向保险公司申领,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因为根据规定,领取保险金不仅要有团体意外保险的保单,还需要张建辉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等一系列材料。但是,当时张家人不仅没有保单,甚至连张建辉的死亡、火化、户口注销证明也没有。

张家人认为这一切都是厂家设计好的,目的就是为了私下领取这笔保险金。不过看完这份保险合同后,张家人又宽心了,因为这份保险合同约定,如果非受益人向保险公司领取这笔保险金,必须有受益人出具的委托书才行,而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正是张家人,如果他们不出具委托书,厂方就领不走这笔保险金。但是没想到,没过几天就传来消息,厂方已经将那笔保险金领走了。

状告违法 法院驳回诉讼

保险公司证实,那笔保险金确实被厂家领走了。因为他们和厂家针对这份保险合同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特别约定:如果这家工厂的职工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只针对工厂,不和职工直接发生关系,保险金也只支付给工厂。据了解,这个补充约定是保险公司和厂方私下签订的,被保险人包括死者张建辉在内的全厂职工并不知情。

张家人认为这份补充协议可能导致厂方私吞保险金的情况发生,并且和原保险合同要求代领保险金应当有受益人委托这一点相冲突,应该是无效约定。

张家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将那份保险金支付给厂家,便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但是法院驳回了诉讼。法院认定,这份补充协议是保险公司和厂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不违法。并且张家人将张建辉死亡后的一系列证明交给了工厂,虽然具体原因不明,但这在法律上相当于形成了委托理赔关系,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了工厂没有问题。

法院判决后,张家人并没有提出上诉。他们说,他们实在不想由于反复的争论触及内心的痛苦,他们希望生活能够尽快地平静下来,只有这样才能告慰逝去的亲人。(《中国电视报》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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