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至9月,何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3车、共243.53吨含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所排放的废液中含大量镍、铬、铜、氰化物和氟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决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科技日报》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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