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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补贴政策存在缺陷

2006-08-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了改变原有供暖体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2003年7月,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正式提出了改革城市供暖体制,并确定我国三北地区的12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供热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一步是“暗补变明补”,逐步将采暖的付费主体从政府或企业向消

费者个人转换。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普遍福利供暖制度将被彻底取消。

与此同时,中央对取消普遍性福利供暖后困难群体所受影响非常重视,实施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的采暖补贴政策。但从长春、哈尔滨、太原和天津四个试点城市的实施情况看,采暖补贴政策仍存在缺陷。

首先,供暖补贴不足,使低保户的经济负担加重。政府采暖补贴主要集中于低保户,但也只覆盖了不到一半的低保户(补贴低保户32.4%),他们是低保户中的极端贫困者。而补贴幅度也只有采暖费的1/3多,加上单位的补贴,低保户仍然需要自付近一半(42.5%)的采暖费,需用近10%的家庭收入用于支付采暖费。

其次,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收入户是这次供暖改革中利益损失最大的群体。一方面,他们不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因而得到的政府补贴非常少;另一方面,其工作单位也往往由于经营困难而无法分担其采暖费用,他们得到单位帮助的比例(17.1%)远远低于中等偏上户的30%。因而他们的采暖费自付比例最高,达到78.7%。这部分家庭需要用13%的家庭收入支付采暖费。相比之下,中等收入户采暖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为5.7%,自付比例为4.6%。中等偏上户和高收入户在两项上的比例就更低。

供暖改革不仅明显地加剧了当前贫困家庭的经济困境,也使一部分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由于生活费用的增加而陷入了贫困。政府必须加大投入,使采暖补贴覆盖所有现有贫困家庭以及部分边缘群体。(《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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