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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留下的股份为何难继承

2006-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轻工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小李的父亲生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拥有45%的股份。2005年3月,老李突然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作为法定继承人,妻子戴女士和儿子小李继承了其他遗产,但却在股份的继承上遇到重重困难。由此,小李将“轻工科技”及另外3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

依法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

庭审中小李诉称,父亲去世以后,母亲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笔股份,同意由他全额继承。然而,“轻工科技”方面百般刁难,既不愿意按实收购,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

法院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当时确实足额投资,该行为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继承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原告并未就股份继承人数、继承份额、继承范围公证后通知被告;其次,股权转让、继承、增资、减资等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因此,由于本案涉及婚姻、继承、股东权等多层法律关系,小李要真正取得对股份权益的继承权还要走漫长的诉讼之路。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新民晚报》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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