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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新解

2006-08-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经多方征集意见,修改后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或修改了一些规定。

不强调对国有资产保护?

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然后是集体、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继续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并增加规

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业委会能成为诉讼主体?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答案是,“暂不作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这一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原草案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对此,进行五审中的物权法草案仍坚持原有立场。  (《解放日报》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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