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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不再享受政策性“照顾”

2006-08-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8月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国有企业近十几年来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今后,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

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有关专家说:“政策性破产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破产法是一种法理行为,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法院来完成这个破产程序。”“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界定了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分水岭”。“这就意味着,等这2000家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中国所有企业都将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将不复存在。”“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也是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中国信息报》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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