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外民居采暖怎样收费

2006-09-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波兰:7项法规保采暖改革

上个世纪90年代,波兰的房屋建筑为混凝土砌块,热量损失大,采暖及生活热水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

转入市场经济后,为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采暖热耗,波兰政府抓紧制定了7项政策法规。如1991年7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规

,要求在每栋新建和改建建筑的每个散热器上安设恒温阀;1995年4月1日建筑部颁布规定,要求在所有建筑中分别安设热表等等。

建筑节能改造后,效益十分明显:改造前供热量的85%用于采暖,15%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改造前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中采暖、热水费用占到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

韩国:集中采暖分户计量

韩国是惟一的一个有法律规定采用热水流量表来计量采暖能耗的国家。根据1989年的法律,集中采暖的建筑必须采用分户计量。

在韩国,大约有60万用户全年由区域供热系统供热和供应生活热水。区域供热公司负责热交换站和热表的安装,并负责每月将采暖和生活热水费用发给房屋公司。房屋公司负责热交换站的运行、维护和每月向用户收取热费。

德国:安装热计量是房产主义务

德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了关于热费的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现有多层建筑的公寓中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住宅按照计量的热耗付费。

德国1989年出台新法令,规定房产主有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安装计量装置,有义务抄录用户所消费的热量,有义务向用户通报计量装置费用。目前德国98%的公寓住户根据计量缴纳热费。

丹麦:不安热计量装置受罚

丹麦家庭采暖,上个世纪60年代按建筑平方米收费;70年代改为按流量收费;到了80年代,又改为按热量收费。室内采暖每个散热器的供水管处都安有恒温阀,采暖计量有分户热量表及总热量表加热量分配表两种情况,由能源服务公司根据热表提供的数据计算热费。

丹麦住房与建设部1996年颁布条例,要求所有建筑物安装热计量装置,违背者将受处罚。

通过使用计量设备,使得丹麦的室内采暖总能耗降低了50%,建筑物的总采暖面积增加了45%。

法国:禁止采用包费制

法国政府为了降低石油消费量,在供热方面采取了颇有功效的措施。比如,提高建筑材料的保温标准,降低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等。根据经验,室内供热温度每降低1℃,能源消耗将降低至少7%。原来的供暖温度常常在22℃以上,1975年第一次能源危机后限制为20℃,1978年第二次能源危机后限制为19℃,目前为18℃。这就在人体能够接受的前提下,有效地减少了对能源的消耗。

法国政府在热量计量收费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集中供热的直接用户,禁止采用任何包费制,而是强制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制。这就杜绝了一些人产生“用多用少都一样,不用白不用”的错误思想,真正做到需多少、用多少,有效地杜绝了浪费。(《市场报》9.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