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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如何成为证据

2006-09-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厦门陈先生与曾先生、张先生合伙经营激光刻字业务,各投资了10万元。2005年底,三人协商退伙,曾先生、张先生口头同意退给陈先生11.5万元,但之后陈先生只收到3万元。2006年4月,陈先生起诉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在这起纠纷中,三人之间既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签收任何一个合伙人合伙款项字据。在没

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盒2006年3月录下的他和被告的电话录音。法官审查电话录音的内容发现,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陈先生曾四次提及“我投入十万块钱”等内容,被告对于这段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只不过否认了它与本案的关联性。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被告曾先生、张先生应向原告陈先生支付退伙款项63493元。

本案法官认为,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经济参考报》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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