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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厕所里摔伤应算工伤

2006-09-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初,谢建波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某制衣厂工作。2006年1月16日下午5时左右,谢建波离开四楼车间,前往三楼的卫生间,这是工人们临时休息区。五分钟后,他从楼上不慎坠下。经警方调查,谢建波属意外死亡。

谢建波家人从云南赶来,与制衣厂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3月17日,增城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以“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谢建波死亡的情形与工作原因无关”为由,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近日,广东省妇联召开研讨会,对在工作过程中因休息而遭遇不测的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行了探讨。大多数与会者都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黄淑美律师说,既然法律没有将发生工伤的地点规定为“岗位”,而是“工作场所”,那么只要是在岗位的合理范围内都可以算做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上厕所、喝水,或出外稍作休息等行为,它的发生地属于工作场所延伸,而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也可以理解为工作需要。

广东省妇联呼吁,相关部门对认定工伤的前提应该给予更为人性的理解。随着法律的日趋完善,在工作时间内喝水、上厕所出现的意外都应该被纳入工伤的范畴。  (《羊城晚报》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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