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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不属意外伤害

2006-09-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3月,张某向工商银行上海奉贤支行贷款10万元购房,并办理了房贷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今年6月初,张某起诉到静安区法院,称患职业病致残,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房贷保

险赔偿金8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张某受到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不属于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解放日报》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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