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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轻生护工有责吗

2006-09-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8月,高某因患十二指肠癌到北京某医院治疗。手术后,由于患者一直发热、伤口愈合不好,家属为其雇用了一名护工。9月14日凌晨,高某趁护工睡觉之际,跳楼自杀。家属将护工及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护工所在公司赔偿丧葬费、住院医疗费、陪护费用、死亡赔偿金共计20万元。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

审理了此案。

护工所在公司负责人说: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自杀,是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陪护人员过错所致。根据双方所签陪护合同规定,护工的职责是对高某进行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顾,而不是人身监护。护工已护理高某一个月,其间患者及家属并未对护工的工作有任何不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心理学家提醒人们:癌症患者特别是晚期患者,每天都要面对常人无法想象、无法忍受的痛苦,因此很容易因绝望产生自杀的念头。这个时候最需要的是亲人的关心和陪护,以及及时的心理疏导。因为家人最了解病人,对病人的心情变化及不寻常举动最易发现,有及时制止的机会。如果能与医生密切配合,就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健康咨询报》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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