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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暂住证立即退房”于法无据

2006-09-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警方将开展全市大检查,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

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见9月19日《新京报》)

本人不否认警方此举有稳定社会治安的良好初衷,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法治社会,对公权力的行使者来说,无论如何良好的愿望,也不能代替法律确定的界限。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有规定无暂住证不准租房以及租赁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更没有规定对其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房屋租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对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解除,国家已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和救济程序,而根据法律有关国家机关权限的分工,专司治安管理职责的警方是没有责令房客立即退房,并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的权限的。查处出租房的行动,应当慎行才是。  (《新京报》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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