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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纠纷呈四大新特点

2006-09-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多,涉老纠纷也逐年增多。2006年1到9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共受理涉老案件130件。涉老纠纷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涉老纠纷涉及范围更加广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已不局限于足不出户的含饴弄孙的生活,社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也带来纠纷增多,在民事

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涉老纠纷产生。

二是涉老纠纷相对比较集中。大量的涉老纠纷案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买卖合同、拆迁、离婚、租赁、继承、借贷、人身损害等八类,在130件涉老纠纷中,这八类纠纷就占了96件,占总案件数的73%。

三是涉老纠纷高龄化倾向明显。

四是新类型涉老纠纷不断出现。在赡养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传统的涉老纠纷之外,又出现了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新类型涉老纠纷。 (《江南时报》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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