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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客票引出的保险官司

2006-10-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在哈尔滨市公路客运公司购买哈尔滨至黑河汽车客票一张,客票中载明:票价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客票名称为黑龙江省汽车客票。

购票后,王慧敏坐上由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承运车辆。当日20时10分,该车在黑大公路上行驶时,与一拖拉机相刮,车辆侧翻,王慧敏死亡。

事故发生的当日,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赶赴现场,并于8月8日与哈北公司签订了代领理赔款协议,由哈北公司代为领取死亡和高度残疾保险金。哈北公司收到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50万元。

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王慧敏的长女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近14万元,其中不包括保险赔偿金。袁军领取赔偿款后,发现王慧敏的客票中含有保险金,找到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称,此款已支付给哈北公司。

12月26日,袁军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从2006年1月1日起,黑龙江汽车客票使用新版,新版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  (《人民法院报》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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