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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客观陈述不侵权

2006-10-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16日,福州市民黄先生以《无良司机肇事逃逸》向《福州日报》投稿。黄先生说,12月10日晚,他在人行道上走,突然有一辆别克车从车道转向人行道,轧伤自己右脚,肇事司机逃逸。

黄先生报警后,交警找到肇事司机林某,认定林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林某在医院支付百元医药费后,就称自己因此事被公司

开除,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

福州日报社记者找到了肇事司机林某,林某称:黄先生的脚伤并不严重,事后还向他索要2000元私了,黄先生是为讹钱假装撞车。

根据双方的陈述,福州日报社记者写了《司机轧了人称伤者假撞车讹钱》的报道,陈述双方的说法以及事故的后续处理情况。

黄先生认为,文章中出现“伤者为讹钱假装撞车”字眼,并且遗漏了司机肇事后逃逸等重要内容,构成恶意诽谤,对自己名誉权造成侵害。于是,将福州日报社以及记者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500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记者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客观报道,文章并无任何评论,也无丑化黄先生的言词,不存在侵害黄先生名誉权的情形。对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济参考报》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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