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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30年,我还是临时工?

2006-10-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72年,初中刚毕业的王建仁进入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工作。1999年,王建仁被评为甘肃省劳动模范,2000年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成为景电管理局唯一一位出席全国劳动模范会议的代表。

2002年4月14日,王建仁得知自己被清退了。这一天,景电管理局共清退342名“临时工”

,这些“临时工”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

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是甘肃省最大的电力提灌工程,1969年动工,因人员不足,先后共使用计划外临时工286名。1984年,该局将计划外临时工转为计划内临时工,户粮关系不转,使用期限半年。但期满后,继续沿用这些计划内临时工,并一直没有和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们的工资也远低于正式职工。

1997年,甘肃省政府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发出文件规定:“要分期分批对临时用工进行清理登记”。于是,景电管理局就出台了文件,规定临时工50岁以后“回乡”。然而这些人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与景电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常明作为清退临时工代表,向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予处理”。他们又向景泰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现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裁定“不予受理”。此后,白银市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法院先后两度驳回“临时工”们的申诉,不予受理的理由基本一致:即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

2006年7月18日,李常明等终于等来景泰县法院的审理,但败诉。法院的理由和此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致:超过申诉期限。 (《中国青年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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