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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协议书成了“恐吓信”

2006-10-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先生的妻子要做子宫肌瘤切除手术,病人推进手术室后,医生递过一纸协议让王先生签字,王先生在协议书中发现,条款中竟然有妻子手术中如因“输血引发肝炎、艾滋病”的后果,医院将不负任何责任的表述。

众多患者以及家属对手术协议中众多令人胆寒的条款提出质疑,但最终却无奈接受。手术协议究竟是推卸责

任的“霸王合同”,还是“丑话说在前头”的责任说明?手术协议缘何变成了患者家属的“恐吓信”?

秦皇岛吴律师表示,医疗手术协议类似一份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般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合同内容,其内容不容对方变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手术,要么不手术,签不签由你,医院没有强迫。其实,这种合同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应从实际情况来判断手术协议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董律师却认为,按相关条列法规,手术协议书签订应当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患者家属的签字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协议的签订没有强迫性,代表了双方的意愿,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人士呼吁,新医改方案应当关注医患双方责权对等。  (《工人日报》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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