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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领导被诬“招嫖”谈诽谤罪

2006-10-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泄私愤,某报社员工报复性地在网上公布了报社女领导的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并以此发布招嫖信息,达到羞辱女领导的目的。日前,这名员工被法院以诽谤罪处拘役3个月。

上海中信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说,本案受害人以刑事自诉的方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有力保

护。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诽谤罪的侵权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名誉权官司分为刑民两类。刑事的,就是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的,就是民事侵权官司,受害方可以在民事诉状中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虽然后者更偏重于利,但办案实践中往往很多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赔偿只有1元钱、甚至1分钱,不是为利,而是为了争口气。(《劳动报》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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