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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写信提意见员工不违法

2006-10-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初,小王与部分同事联名给公司领导写电子邮件,反映了春节放假、年终奖金、项目奖的问题,并要求公司就以上问题作出解释,收回并废除放假9天的决定,发放不少于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如果不满足要求,将会立即采取下一步行动。

公司收到信后,向小王等6人下达了开除通告。后来,小王向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开除小王等人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鉴于小王不愿再回公司工作,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6800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北京朝阳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小王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8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反映意见的权利。本案中涉及的联名信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公司的部分领导,反映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在联名信中虽有“如果不满足要求,我们会立即集体采取行动”等内容,但小王等人事实上并未采取相关行动。据此公司开除小王等人的处理决定不当。(《法制晚报》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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