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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偷窥”被诉第一案

2006-10-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卧室惊现小洞 疑被人偷窥

陆明夫妇是从安徽到上海沪打工的人员。2000年起,他们租住在上海金山区亭林镇某村的一农宅内。

2006年3月17日,陆明打扫卫生时无意中发现,他们夫妻暂住的二楼房间卧室东面墙上一块隔板下面有一个洞,而这个洞里面还有一个小洞。夫妻俩一番研

究,发现这个洞好像是手枪钻等工具故意钻出来的小洞,便到派出所报案,控告房东偷窥他们夫妻的隐私。

这是自《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首起因“偷窥”而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警方相当重视。

偷窥女房客 罚款200元

房东周斯方今年62岁,住金山区漕泾镇某村。周斯方每个月来一两次收房租。3月19日,陆明夫妇听到旁边房间里有开门声,知道房东周斯方又来到东面的房间里。第二天,他们发现那个洞的中间部分被人用石灰渣给堵上了,而且上面还有手印。

20日,陆明夫妇一起来到派出所反映了周斯方新的情况。3月25日,民警将周斯方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民警询问周斯方:“你为何被传唤到派出所?”周斯方回答很爽快:“因为我偷窥他人隐私。”

在周斯方对偷窥事实承认后,派出所又进行调查取证,证实陆明夫妇房间的东墙壁有一个明显的大洞,在该大洞中间有一个小洞并且该小洞的贯穿角度指向陆明夫妇的床。

经警方查证,周斯方在偷窥时并未召集其他人,也未将偷窥内容进行散播,因此还未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随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周斯方以侵犯他人隐私的名义作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斯方不服,于6月1日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8日,金山区法院对陆明夫妇诉周斯方侵犯隐私权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周斯方承认了偷窥,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耐心所感化,相互让步,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斯方一次性赔偿陆明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同时免收房租500余元。

隐私权诉讼遭遇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陆明夫妇是以周斯方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损害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申请民事赔偿。但一些专家和律师无奈地表示,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而其他的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比如说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体隐私,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当务之急应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我国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民主与法制时报》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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