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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告赢第三者

2006-10-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4年,北京通州居民大庆与妻子小芳登记结婚。两年后,小芳生下一个男孩。去年8月,大庆无意中听到邻居议论才惊讶地得知,原来被自己养育了19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是妻子小芳在婚后与大刚私通所生。

将信将疑的大庆找到大刚。面对大庆的逼问,大刚最终在大庆的要求下,写了一份赔偿协议交给对方

,承诺将在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大庆补偿费40万元,将此事了结。由于事后大刚一直未履行协议,大庆以对方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在法庭上,小芳向法官承认,孩子确实是自己婚后背着丈夫与大刚私通所生。而大刚这时却称,赔偿协议是在大庆的逼迫下写出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孩子和自己存在亲子关系。大庆当庭提出作亲子鉴定,大刚强烈反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大刚写下补偿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一事可以看出,大刚当时对大庆主张的事实是认可的。在法庭上,小芳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大刚却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定,孩子确为大刚与小芳所生。

由于大刚的行为确实给大庆带来了极大的思想负担和精神痛苦,法院对大庆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请求予以支持。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及损害的后果程度,法院将赔偿数额酌定为6万元。

当事人直接向“第三者”提出精神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在该市法院尚属首例。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制晚报》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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