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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渎职如何追责

2006-1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邮寄物品被冒领,甚至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者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等,邮局该不该负责?国内银行业近年来已出现“内鬼”现象,银行业内部人员不仅发案多,且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凸显出银行防范缺陷和监管责任的缺失,银行又该负什么责?

川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说,目前法学界争议最多的就是:在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冒领后,损失该由银行还是该由储户承担?虽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但他们都疏忽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现行刑法存在盲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监管不力以及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成都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称,现行刑法仅仅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为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的确给实践中打击金融机构人员、通讯运营商公司等国有企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出了难题。

他说,由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许多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被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使得目前渎职罪查处的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减少了。对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能是束手无策。 (《法制日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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