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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自己判自己不行

2006-1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报载,北京铁路法院向铁道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铁道部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金限额。铁道部已修订相关赔偿金标准,并报国务院审批。

由铁路部门出台旅客伤亡赔偿标准,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铁路管理部门尽管不等同于铁路运输企业,但是二者之间显然具有密切的利益关联,属于民间所说的“父与子”的关系。在

这种情形下,由铁路管理部门出台旅客伤亡赔偿标准,难免会倾向于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天平向着自己所管辖的企业倾斜。原有规定仅将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确定在4万元,以及无论旅客行李是否贵重一律以800元作为赔偿限额,而且10多年缺乏提高赔偿标准的主动性,不能说与这种体制无关。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标准要能制定得合理,就不应该由铁路部门出台相关赔偿标准。有关旅客伤亡赔偿标准的制订权力起码应当上交国务院,即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订与颁布,而不仅仅是像现在这样将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然后等待审批。另外,铁路系统应当实行主辅分离改革,将铁路司法机关从铁路系统剥离出来,以确保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候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但是现有的铁路部门制订旅客伤亡赔偿标准,铁路法院审理与铁路相关案件的体制,无疑都是铁路系统在做自己官司的法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样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样应该在与铁路有关案件的审判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 (《经济参考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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