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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不得标“儿童酌减”

2006-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儿童、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要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品使用说明书上没有儿童的用量标准,不利于药品的安全有

效使用。对于老年人用药,也不能以“酌减”一言概之,因为老年人的肝功能、肾功能等方面都比不上中青年人,在用药量上与成年人是有区别的,不能随意确定。(《新民晚报》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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