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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之女状告生母

2006-1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著名作家路遥是陕西省清涧县人,长篇小说《平凡的世界》获得第三届茅盾文学奖,《人生》被改编成电影后,引起巨大轰动。1992年11月17日,路遥积劳成疾而早逝。

之后,路遥的妻子、北京知青林达与一位教授结婚。路茗茗跟随母亲林达来到了北京。

在路茗茗未满18岁的情况下,林达与有关出版社签订了出

版路遥作品的《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元旦,林达与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由路茗茗全部继承路遥作品的权利。

2004年8月24日,路茗茗将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和母亲林达告上法庭。路茗茗在起诉书中称,她发现两被告于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册,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收回并销毁侵权图书,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路茗茗认为,林达在女儿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属于林达个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请求法院判定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在路茗茗未满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林达签订的合司应定为有效合同。其后1999年4月签订《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时,路茗茗已年满18岁,该合同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路茗茗不服上诉。2006年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6年12月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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