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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快递

2006-1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借条复写件不能单独做证据

今年5月,上海叶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叶某提供的并不是借条原件,而是一份复写件。叶某解释道,借条是一式两份,原件在王某处,自己则拿了复写件。而王某则向法庭陈述,自己早已如数

归还借款,还款时已将借条原件收回并撕毁。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叶某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民事诉讼的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借条的复写件不能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认定事实。复写件或复印件在法律上称为“传来证据”,而“传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能证实相应的事实。  (《劳动午报》11.27)

儿子跳楼自杀 父亲状告楼主

2005年7月14日夜,江苏省宿迁市陈启功的儿子陈强从16楼坠楼身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陈强系自杀。陈启功认为大楼楼主――宿迁某公司疏于管理是导致陈强坠楼身亡的原因之一。为此,陈启功将宿迁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宿迁某公司没有及时发现陈强进入其单位,确实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该疏漏与陈强的自杀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强死亡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故判决驳回陈启功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1.28甲乙民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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