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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应是违法理由

2006-1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媒体载:7月,来自郊区的1000名城市协管员走上兰州街头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市民对协管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要求处罚者出示执法证件时,协管员却不能提供。兰州市发出紧急通知,从10月31日起停止城市协管员上街巡查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在诸多的行政法规中,没有一条规定“治安员”、“协管员”可以参与行政执法甚至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兰州市城市协管员工作被紧急叫停的原因,是这项政策从程序到实体涉嫌违法。

我们生活中的“善意违法”之事确实不少。为保护公民财产,某公安机关公开贴出标语,民警面对“两抢”者“可以当场击毙”;某法院法警荷枪实弹,深夜闯进不交物业费的被执行人家中,将衣衫不整的业主强行带走……

我们只有把“善意”的道德行为通过合法的程序和科学的立法实施于社会,才能将这份“善意”真正进行到底,因为“善意”不应是违法的理由,更不应是过错的借口。(《工人日报》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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