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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旅游被定受贿

2006-1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3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区技工学校原校长任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数额较大。

检察机关在获取了相关证据后,揭开了这起旅游受贿案。王雅萍于2004年至2005年,利用负责教育部

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

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萧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赵桔水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接受免费旅游”是否属于刑法上所规定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如免除债务、免费旅游等利益。因此,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上海法治报》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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