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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不听证难服众

2006-1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11月30日播发的新华时评指出,卡拉OK交纳版权费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原则的,但应当把这个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来研究和解决。

从法制角度看,当前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等,难免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何况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但是,依法制的原则来看,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似乎都欠妥当。至于几个协会包括尚在筹备的,是否应该在商定一个收费主体之后,再开始面向市场收费呢?

从法制角度看,收费办法和标准是值得探讨的。目前所谓的按照包间个数收费还是以点击率收费、一个包间每天该收12元还是1元,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

从法制角度看,相关收费标准应经过听证的程序。有关方面对目前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经听证作出的解释是,现行的收费听证规定中不包括卡拉OK版权费,这恐怕难以服众。(《文汇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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