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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取款受阻

2006-1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1月6日,江苏镇江的刘奇文老人在镇江某银行存款2.3万元,存期为一年。同年11月23日,刘奇文老人立下遗嘱:我今年83岁,终身未婚,直系亲属均已去世。为了对生前长期照顾我以及我哥哥刘奇志的姨侄张苏庆有个交待,我决定把我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包括存款、丧葬抚恤费等),在我身后全部留给张苏庆继承。

11月26日,刘奇文老人去世。张苏庆在2006年发现刘奇文遗留的上述存单,随即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但镇江某银行拒绝付款。随后,张苏庆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给付其存款2.3万元及利息。

2006年12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镇江市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苏庆23000元及利息。

目前,许多银行对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的情况都有自己的规定。

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民主与法制时报》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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