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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窃后退租违约

2006-12-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1月12日,上海市某公司一名日本员工回到公司为他租赁的房屋,发现家中失窃。11月15日,该公司向房东金女士发出退租通知书。金女士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租赁房内发生窃案,并非金女士出租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公司提出退房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

,长宁区法院认定失窃不能作为退租理由,判决公司赔偿房东租金损失、违约金等共4.8万余元。 (《解放日报》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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