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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就能拒付物业费?

2006-1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的张先生过去一直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在表示再也不交了。他说:“我现在家中被盗,丢失现金、手机和衣物,总价值折合18000余元。”他认为,小区居民家中失窃,保安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然每个月交的物业管理费就失去了意义。

然而,小区物业公司李经理则认为:居民小区失窃并不能完全责怪小区保安。严

格地说,小区治安是公安部门的事,小区保安只负责小区的秩序管理;保安没有执法权,对小区出现的治安问题很难负责,小区保安只能对盗窃犯起到防范和威慑作用。小区内发生了偷盗事件,住户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物业保安应受到追究呢?有关法律条文显示,物业保安主要是对小区的绿化、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负责,对于室内财产,物业保安与业主之间没有形成必然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业主被盗后,要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然后才能界定责任。

律师曲月萍认为:解决这类纠纷的依据是小区的业主大会与物业保安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如果合同将财物失窃责任约定由保安承担,业主发现物业保安方未尽义务,比如值班失职、巡视不守时、查询未尽职、承诺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则应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物业保安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就变得合理。如果个别业主无正当理由,而借口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付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追缴。(《文汇报》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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