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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

2006-1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天府早报》报道,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柔嫩的颈椎被压断,殷红的血迹顺着坡道流了约5米……

在我们谴责天良泯灭、禽兽不如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结果,把一

个人撞成重伤、尤其是导致终身残废,较之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种种利益算计就让部分肇事司机或选择逃逸,或选择丧心病狂。

按理,撞死人必然要比撞伤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可是,简单明了的常识变成法律法规时,为什么在客观上制造了犯罪升级的“诱惑”?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

第一次碾过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第二次碾过涉嫌的却是故意杀人,面对如此疯狂“杀手”,靠提高死亡赔偿金来制止是远远不够的。当车主一次次铤而走险丧心病狂时,真正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的,只能是严厉的刑法。只有公正无情的法律利剑,才能真正斩断车祸中的道德沦丧者的任何侥幸。(《羊城晚报》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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