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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购物券怎能当福利

2007-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某在南京某区开发公司城南某项目部任副经理,分管材料供应。不少工程业务单位向张某行贿。经查,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春节,张某先后18次收受贿赂共计7.1万余元。2006年3月,张某归案。针对受贿7200元超市购物券的指控,张某表示,这批购物券经他提议,已发给了员工,不该认定为受贿款。

法院调查发现,

张某在向项目部上交购物券时,并没说明款项来源。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只能视为张某对受贿财产的个人处置,不影响对其受贿性质的认定,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张某主动交代了其他罪行,近日,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江南时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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