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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才是“掌印者”

2007-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先生是北京燕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去年7月28日,燕京公司通知召开董事会,马某突然取出事先写好的董事会决议稿件,提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由马某保管,并胁迫股东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杨先生当即表示反对,认为公司的公章、营业

执照副本等均属于公司的集体财产,任何人无权单独霸占,公章对外代表公司,应由他将其交给履行公司职责的部门行使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燕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赋予了他对外代表燕京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对内负责燕京公司全面管理的权利,但4名被告做出的董事会决议第二项中关于“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按公司惯例使用和按原办法由马某负责保管”的决议,剥夺了原告杨先生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使他无法对燕京公司实施全面的经营管理,所以这项决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决议无效。

法官释法: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属于企业的专用物品,是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的意志行使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行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司的行为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时,除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公司的公章等财物的保管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北京晚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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