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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禁用语”真能禁止吗

2007-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期,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推出办案“十大禁用语”:“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事情说出来,算你自首!”“你所有的事情我们都清楚!”“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我们调查过了,就是你干的!”“快说吧,不就是拿了别人一点钱吗?”“你不说就是不老实!”“不

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

这家检察院能够将刑诉法43条外化为简单明了的“十大禁用语”,在执法实践中值得肯定与褒扬。但问题在于,以解决法条可操作性为诉求的这“十大禁用语”,又真的能在实践中做到“令行禁止”吗?

与英美关于“欺诈讯问”的大量案例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立法指导思想无疑值得肯定,但这一领先于法治发达国家的条款可能因太过绝对而缺乏被严格执行的条件。在讯问中限制“威胁、引诱和欺骗”是必要的,却不能简单地绝对禁止。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的警察(包括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官)“戴着镣铐跳舞”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这种限制对于保障人权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需要转变的,其实不是几句“禁用语”,而是过分倚重口供的讯问依赖,和“假定有罪,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只有大力提倡物证等非言辞证据,逐渐推行“假定无辜,由物找人,以物定案”的侦破思路,司法实践中的“禁用语”才能逐渐减少。(《新京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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