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岁少女小沈经同学介绍到一家美容店签订了《瘦身合约》,先后缴纳2000元。不久,沈母得知此事,她认为女儿尚未成年,所签协议应无效,要求美容店退还余款,但遭到拒绝。沈母便以女儿代理人的名义将美容店告进上海长宁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沈年满17周岁,应当能认识和理解美容瘦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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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巽达:沪语版《繁花》,够味儿!
奋斗的青春,为伟大时代写下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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